近几年来,为支持影视传媒行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影视传媒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为促进文化行业市场化、推动文化产业上市融资等扫清了障碍。
影视传媒行业作为年轻且发展迅猛的行业,迎来了新的历史发展机遇。其中的影视动漫产业被誉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动漫产业已经成为其重要经济支柱。
影视传媒行业细分类别较多,包括电影、电视、视觉工程、网络、报纸、影院、演出经纪代理、网络主播……等,其中,电影电视又可分为影视拍摄、原创动漫动画等。
影视传媒行业的企业投资者和企业管理者通常会考虑,如何从原创代加工转化为原创制作加市场营销,如何从行业的产业特性出发,考虑影视、视觉作品的原创制作、产业内衍生品、相关产品的综合开发利用、参与或者带动产业群的建设,如印刷、影视节目和音像制品、视觉工程、网络电视、网络游戏、动漫、会展、音乐舞蹈、电子图书、戏剧、设计等,为潜在市场和产品提供发展空间,形成产业集聚和扩大效应,摆脱过于依赖商业广告的状况,这是影视传媒行业企业需要认真考虑的企业战略问题。
讲到影视传媒业,中国有两大标杆区域,包括杭州、深圳动漫产业基地,这两个基地相关产业群的发展,为影视传媒业的发展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并对影视传媒企业的发展和管理运营提供了一些成功的、可借鉴的经验。
最近几年以来,受新冠疫情影响,影视传媒行业公司的企业经营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也暴露出一些法律方面的新风险。
笔者作为一名资深执业律师,长期担任影视文化传媒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拥有为影视文化传媒行业公司提供超过十五年法律服务实务经验,现以原创动漫传媒企业角度为例,从法律风险防范角度出发,对影视传媒行业公司如何做好法律风险防范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影视文化传媒行业企业IP的打造及权益维护风险防范
企业IP需要有较高的辨识度,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影响力,影视传媒公司从设立之初就应当注重企业IP的打造和营销,好的企业IP可以为企业带来很多市场机遇,但是如何没有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没有进行商标注册,或者虽有注册但是没有涵盖该企业未来的产业发展方向,被别有用心的“商标抢注公司”进行抢先注册,将给企业的正常运营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建议在成立之初,就应当设计具有丰富文化内涵、能够体现企业价值、具有知识产权的IP体系,并应及时办理在相应的类别(主要是根据企业的细分领域行业和企业未来将要进军的领域包括玩具、食品、培训、院线等)完成相应的商标注册,构建完整立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形成体制上的系统保护。
二、影视文化传媒行业原创影视作品的制作风险及防范应对
对于影视文化公司来讲,原创影视作品的制作,具有一定的独特表现风格。所谓独特艺术表现风格,指的是影视工作者用前人不曾用过的主题、素材、手法、技术手段,塑造人物形象,再现故事情节,展现典型场面。这里涉及到文学、语言、音频等,法律问题主要是著作权,在原创作品制作过程中,某些软件也涉及到著作权问题。曾经引发影视圈关注的《汽车总动员》著作权纠纷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对此,对于原创影视人物形象,尤其是动画角色造型,因为动漫产业的营利关键在于衍生商品,但其基础却为动漫形象。在著作权法意义上,受保护对象必须是“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一定要做好风险防范,做好底稿保存,最好的方式是进行著作权备案登记。对于剧本等文字,应当依法取得著作权人同意,如果是职务作品,应当约定著作权归属。在创作过程中,如果是委托他人代加工,亦应当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制片方在后期合成时,未经权利人允许而擅自使用他人音乐、美术作品而涉嫌侵犯版权的案例时有发特生。故,制片方在后期制作使用他人业已制作的画面、片段、场景,或者使用他人享有权利的音乐作品、文字作品时,应注意事先取得合法授权。
三、影视文化传媒行业影视项目融资及联合制作的风险防范
影视项目共同投资,联合制作比较普遍。在影视项目联合摄制中,常见的角色主体主要有主投方、参投方、承制方,以及挂名方和申领方几种,通常情况下,承制方往往也由主投方、参投方中的一方或双方兼任。
由于各方利益诉求不同,各方对法律风险的关注和防范也不尽相同。
1、知识产权的归属与分配。
这是影视项目融资及联合制作中最核心也最容易引发争议的一个问题。一般而言,主投方希望将影视项目的知识产权以及衍生品的开发、商业化运用等都归为其所有。在项目融资中,一般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不会有太大的争议。在联合制作中,则需要约定清楚投资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特别要提醒的是,如果一个影视作品涉及到系列开发的,比如续集的制作等,各方应当考虑优先合作权,以及续集的著作权归属,但在实务中却被总被忽视。
2、资金预算投入、使用及商业收入分配
合作各方应当明确约定预算金额、投入计划、资金使用,以及发行后的票房收入比例,以及其他商业收入分配。其中,主投方在投资环节中就要充分考虑资金预算,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充分确保其他各方投资款项能及时足额及时支付到位,为保证项目完工,主投方还应当保留对外融资的自由和权利。
3、广告植入、广告招商及风险防范
商品时代,广告植入、广告招商作为影视项目的主要收入之一,应当在确保降低和避免法律风险的情况下进行。如果操作得当,运行良好,广告收入是非常可观的,而且影视剧仅依靠广告植入在发行之前就收回成本的成功案例也越来越多。
因此,广告客户的选择,以及招商广告的客户质量尤其重要。但是,也要审核其是否存在侵权,是否违反《广告法》及国家广电行政部门的部门规章。同时要确保广告费用及时足额缴纳,以保证资金到位。
四、影视文化传媒行业企业与全国影视院线合作的风险防范
影视作品最终要走向市场,必然要借助全国院线的合作,在重要档期上映。因此,与全国影视院线的合作就显得尤其重要。
为确保票房收益最大化,在与院线合作中,应当注意寻找正规的代理公司,或者最好直接与院线公司进行业务合作。在与院线公司签订影院业务合作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发行合作费的支付、结算方法、违约责任等。其中,关于票房收入确定标准、成本扣除费用等一定要约定清楚、无争议。
关于推广形式,比如防院线为委托方上映的电影提供必要的营销策略支持,协助完成影片上宣造势和新闻露出等,并在院线方确认的新媒体平台以及传统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新媒体微博营销大号、门户网站等渠道和方式为电影进行宣传推广等,均应当进行具体和明确的约定。
另外,在在新闻露出阶段中,若出现不利舆情,如何增补相关危机公关营销费用,增补标准等建议事先约定。
五、影视作品衍生品开展利用的风险防范
为了商业利益的最大化,影视企业通常会授权衍生品合作方使用授权IP元素在合作方工商登记经营类目实体衍生品(包括动漫人物衍生品实物、文具、电子图书、舞台剧等)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及衍生品的宣传推广活动,同时还存在转授权问题(包括被授权方自行或许可他人使用、播放衍生产品的照片、图片、视频等)。
应当注意,被授权方应完整地使用影视公司提供的作品素材,不得把IP的形象从海报、剧照或其他素材中裁剪出来使用,不得单独使用IP的姓名、肖像等用于宣传。被授权方使用影视公司提供的素材进行宣传时,应提前取得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使用与该影片相关素材时,具体使用方案须事先取得影视公司书面确认。
六、影视作品版权维护与风险防范
目前影视公司对原创作品及前期制作比较重视,但是对影视作品版权维护却不是很重视,通常情况下采取的是外包方式,包括授权版权协议或者第三方打假机构或者客户去进行维权。
实际上,一个规范的影视公司应当将知识产权保证做成一个系统的工程,包括进行市场打假。
七、影视行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风险防范
影视行业内部的商业秘密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公司,包括市场定位、销售策略、合作单位、客户联系方式均必属于商业秘密,如何通过有效方式,进行影视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尤其是如何对核心项目进行保密,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
为保守影视公司及其重要客户的商业秘密,应当制作商业秘密的相关内部规章,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设定保密级别,约定权利义务。关于竞业限制,重要是其于内部核心岗位的员工在职期间以及离职后一定期间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为保持影视传媒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防止外部竞争加剧,可以视具体情况采取一定的竞业限制风险防范措施。
八、影视企业劳动用工及股权激励风险防范
影视传媒公司的劳动用工具有其固定的特点,比如签订劳动合同时,可能未必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适用,还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可以最大限度节约人工成本;在工资发放、考勤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续签、辞职与辞退等方面应当规范。
部分影视传媒公司为了鼓励员工成为奋斗者,实施股权激励,此时应当确定股权激励的范围、适用标准、锁定期、认股权与股权实现等一系列的问题,能够将员工股权激励的作用发挥出来,同时又能避免法律风险。
九、影视企业市场竞争及经营管理风险防范
目前影视传媒企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在外部竞争中,有可能对方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甚至包括采取非法侵入计算机的方式盗窃商业信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此时,影视传媒企业应当做好证据固定工作,并寻求通过行政投诉、民事索赔、刑事追责等方式维权。
十、关联企业风险分析及防范
因经营需要,大部分影视传媒企业都有相应的关联公司,比如培训机构、科技公司、市场销售公司、动漫制作公司等,基本上采取的平台制管理模式,即一个管理团队同时管理多家公司,在股权设置、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事任免等方面存在交叉,企业之间相互关联的不利之处在于,如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债务纠纷,很容易成为共同被告,无法实现债务剥离。
因此,为了规避关联企业可能带来的风险,建议在股权结构、人事任免等方式进行规范。
十一、影视行业行政监管与产业政策风险分析及防范
和任何一家企业一样,影视传媒企业应当接受行政机构的监督,遵守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
影视行业所涉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一)法律类:《合同法》《著作权法》《行政许可法》《电影产业促进法》;(二)行政法规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三)部门规章:《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审批管理办法》《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补充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文化部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文化部关于使用文物古迹拍摄电影、电视的暂行规定》《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限毒、嫖娼令之《国家新闻出版电视总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有关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禁烟令之《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红色经典令之《《关于认真对待“红色经典”改编电视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规定已经废止但是部分影视传媒公司仍将其写进合同及商业备忘录:《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电视剧管理规定》《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
受篇幅影响,只能论述到此,实际上,上面只是影视文化传媒行业法律风险的冰山一角,冰山之下,暗流涌动。影视文化传媒行业还涉及到后期商业推广、影视作品的衍生商业服务,包括电子图书的出版、舞台剧、海外授权、文具文创产品销售、需要各位律师、法务、影视文化传媒行业人员再去总结、思考、防范、建议、合规。
总之,法律是一门实用性的学问,司法更应关实务中的权义平衡,从司法及法律风险角度来看影视传媒行业的企业合规,具有更深层的意义。后疫情时代,影视传媒公司受影响颇深,尤其是影院方面,对影视传媒公司的影响十分巨大。整体经济形势的变化、社会消费能力下降、影视传媒政策导向、文化行政强监管等,势必都会对影视文化传媒行业的发展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影视文化传媒行业的经营与发展,也离不开法律风险的防范与预防,同时,影视文化传媒行业企业必须也必然要对企业合规高度重视,对所有的经营行为、商业交易环节、决策投资行为等进行合规管理,以最大限度降低相关法律风险,维护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企业稳健运行。
虽然前途困难重重,法律风险无时不在,但是, 我们要有往前看、往未来看的战略思维,影视传媒文化产业尤其动漫产业、虚拟人产业等,在我国仍属新兴产业,前景瞩目,值得期待!